提示
请前往 个人中心 完善!

国税函[2009]625号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
查找更多
安徽省国家税务局:

你局《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》(皖国税发〔2009〕81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人发不属于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〉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,应适用17%的增值税税率。

国家税务总局

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

以上信息有错误
Copyright@2015-至今 财刀网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0009426号-1

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